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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點排污單位自主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需要與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法律未對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作強制性規定。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線監測設備是否屬于強制檢定設備?
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強制檢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規定:“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而該目錄中包括第42項“聲級計”、第44項“有害氣體分析儀”、第50項“煙塵、粉塵測量儀”、第51項“水質污染監測儀”等環境監測設備,這些均屬于強制檢定的器具。
新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進行比對后才能使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
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F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排污單位如何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排污單位未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將受到哪些處罰?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處罰依據嗎?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span>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主管部門在使用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處罰依據時,需要對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嗎?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第(十)項規定:“……取消環境保護負責的有效性審核?!?017年11月27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廢止。 《環境保***》中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洞髿馕廴痉乐畏ā?、《水污染防治法》中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此取消環保部門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后,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自動監測造假有哪些常用手段?
1、破壞或干擾設備采樣系統(硬件): ①故意拔出采樣探頭、斷開采樣系統與設備的連接; ②通過探頭導入脫硫后煙氣、通過在采樣管上扎孔、通入氮氣;將廢水采樣探頭放入清潔水樣,對樣品進行稀釋等手 段,使自動監測設備不能采集真實的樣品; ③在采樣管路上連接凈化或過濾裝置(活性炭、堿液),降低樣品中的污染物濃度。 2、破壞或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軟件): ①更換標準物質(標氣或標樣),更改設備標定系統,改變電信號,從而降低設備監測的準確度; ②自動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量程或測量上、下限被修改,使得實際監測結果與上傳數據不一致; ③在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之間的數據線上連接信號衰弱裝置,造成數據降低; ④在設備工控機中植入軟件或利用部分設備自帶的造假軟件,模擬上傳虛假數據; ⑤擅自修改設備參數(斜率、截距、折算系數、速度場系 數)或計算公式,影響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⑥通過私接數據線、網線、無線網卡等遠程控制方式,修改設備參數,影響自動監控數據準確性。
有哪些措施可以應對自動監測造假?
3、應對造假的措施:數據分析 ①數據監控、對比分析。通過數據審核、篩選一些關鍵參數(氧含量、煙溫等)進行橫向、縱向比較分析,找出數據間的邏輯性不一致、存在問題的企業; ②環境質量與污染源關聯分析。根據污染源位置,所屬區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規模、去向等分類,建立污染源信息數據庫。通過環境質量的變化,溯源找到引起相應環境質量變化的污染源。 4、應對造假的措施:調查取證 ①***時間到達現場、迅速固定證據; ②可以選擇合適的檢查時間(企業交***、夜間或凌晨); ③選擇合適的路線,如對企業外圍的實地勘察,包括門衛設置、出入口數量; ④針對性收集信息資料,如企業生產的情況、治污工藝、自動監測設備品牌; ⑤明確人員分工; ⑥比對自動與人工監測的誤差,允許范圍1倍以內的,檢查運營維護規范性,采樣管路安裝是否規范,預處理效果如何,或者設備零點漂移等;1倍以上的,實施重點檢查,對設備參數設置等涉嫌弄虛作假進行***檢查。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造假將受到哪些處罰?
對于自動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 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 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20萬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6.《環境保***》第63條 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7.《刑法》第229條 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重點排污單位自主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需要與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法律未對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作強制性規定。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線監測設備是否屬于強制檢定設備?
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強制檢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規定:“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而該目錄中包括第42項“聲級計”、第44項“有害氣體分析儀”、第50項“煙塵、粉塵測量儀”、第51項“水質污染監測儀”等環境監測設備,這些均屬于強制檢定的器具。
新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進行比對后才能使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
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F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排污單位如何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排污單位未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將受到哪些處罰?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處罰依據嗎?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span>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主管部門在使用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處罰依據時,需要對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嗎?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第(十)項規定:“……取消環境保護負責的有效性審核?!?017年11月27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廢止。 《環境保***》中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洞髿馕廴痉乐畏ā?、《水污染防治法》中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此取消環保部門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后,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自動監測造假有哪些常用手段?
1、破壞或干擾設備采樣系統(硬件): ①故意拔出采樣探頭、斷開采樣系統與設備的連接; ②通過探頭導入脫硫后煙氣、通過在采樣管上扎孔、通入氮氣;將廢水采樣探頭放入清潔水樣,對樣品進行稀釋等手 段,使自動監測設備不能采集真實的樣品; ③在采樣管路上連接凈化或過濾裝置(活性炭、堿液),降低樣品中的污染物濃度。 2、破壞或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軟件): ①更換標準物質(標氣或標樣),更改設備標定系統,改變電信號,從而降低設備監測的準確度; ②自動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量程或測量上、下限被修改,使得實際監測結果與上傳數據不一致; ③在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之間的數據線上連接信號衰弱裝置,造成數據降低; ④在設備工控機中植入軟件或利用部分設備自帶的造假軟件,模擬上傳虛假數據; ⑤擅自修改設備參數(斜率、截距、折算系數、速度場系 數)或計算公式,影響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⑥通過私接數據線、網線、無線網卡等遠程控制方式,修改設備參數,影響自動監控數據準確性。
有哪些措施可以應對自動監測造假?
3、應對造假的措施:數據分析 ①數據監控、對比分析。通過數據審核、篩選一些關鍵參數(氧含量、煙溫等)進行橫向、縱向比較分析,找出數據間的邏輯性不一致、存在問題的企業; ②環境質量與污染源關聯分析。根據污染源位置,所屬區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規模、去向等分類,建立污染源信息數據庫。通過環境質量的變化,溯源找到引起相應環境質量變化的污染源。 4、應對造假的措施:調查取證 ①***時間到達現場、迅速固定證據; ②可以選擇合適的檢查時間(企業交***、夜間或凌晨); ③選擇合適的路線,如對企業外圍的實地勘察,包括門衛設置、出入口數量; ④針對性收集信息資料,如企業生產的情況、治污工藝、自動監測設備品牌; ⑤明確人員分工; ⑥比對自動與人工監測的誤差,允許范圍1倍以內的,檢查運營維護規范性,采樣管路安裝是否規范,預處理效果如何,或者設備零點漂移等;1倍以上的,實施重點檢查,對設備參數設置等涉嫌弄虛作假進行***檢查。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造假將受到哪些處罰?
對于自動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 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 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20萬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6.《環境保***》第63條 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7.《刑法》第229條 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重點排污單位自主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需要與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法律未對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作強制性規定。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線監測設備是否屬于強制檢定設備?
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強制檢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規定:“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而該目錄中包括第42項“聲級計”、第44項“有害氣體分析儀”、第50項“煙塵、粉塵測量儀”、第51項“水質污染監測儀”等環境監測設備,這些均屬于強制檢定的器具。
新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進行比對后才能使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
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F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排污單位如何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排污單位未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將受到哪些處罰?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處罰依據嗎?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span>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主管部門在使用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處罰依據時,需要對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嗎?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第(十)項規定:“……取消環境保護負責的有效性審核?!?017年11月27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廢止。 《環境保***》中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洞髿馕廴痉乐畏ā?、《水污染防治法》中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此取消環保部門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后,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自動監測造假有哪些常用手段?
1、破壞或干擾設備采樣系統(硬件): ①故意拔出采樣探頭、斷開采樣系統與設備的連接; ②通過探頭導入脫硫后煙氣、通過在采樣管上扎孔、通入氮氣;將廢水采樣探頭放入清潔水樣,對樣品進行稀釋等手 段,使自動監測設備不能采集真實的樣品; ③在采樣管路上連接凈化或過濾裝置(活性炭、堿液),降低樣品中的污染物濃度。 2、破壞或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軟件): ①更換標準物質(標氣或標樣),更改設備標定系統,改變電信號,從而降低設備監測的準確度; ②自動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量程或測量上、下限被修改,使得實際監測結果與上傳數據不一致; ③在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之間的數據線上連接信號衰弱裝置,造成數據降低; ④在設備工控機中植入軟件或利用部分設備自帶的造假軟件,模擬上傳虛假數據; ⑤擅自修改設備參數(斜率、截距、折算系數、速度場系 數)或計算公式,影響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⑥通過私接數據線、網線、無線網卡等遠程控制方式,修改設備參數,影響自動監控數據準確性。
有哪些措施可以應對自動監測造假?
3、應對造假的措施:數據分析 ①數據監控、對比分析。通過數據審核、篩選一些關鍵參數(氧含量、煙溫等)進行橫向、縱向比較分析,找出數據間的邏輯性不一致、存在問題的企業; ②環境質量與污染源關聯分析。根據污染源位置,所屬區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規模、去向等分類,建立污染源信息數據庫。通過環境質量的變化,溯源找到引起相應環境質量變化的污染源。 4、應對造假的措施:調查取證 ①***時間到達現場、迅速固定證據; ②可以選擇合適的檢查時間(企業交***、夜間或凌晨); ③選擇合適的路線,如對企業外圍的實地勘察,包括門衛設置、出入口數量; ④針對性收集信息資料,如企業生產的情況、治污工藝、自動監測設備品牌; ⑤明確人員分工; ⑥比對自動與人工監測的誤差,允許范圍1倍以內的,檢查運營維護規范性,采樣管路安裝是否規范,預處理效果如何,或者設備零點漂移等;1倍以上的,實施重點檢查,對設備參數設置等涉嫌弄虛作假進行***檢查。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造假將受到哪些處罰?
對于自動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 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 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20萬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6.《環境保***》第63條 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7.《刑法》第229條 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重點排污單位自主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需要與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法律未對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作強制性規定。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線監測設備是否屬于強制檢定設備?
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強制檢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規定:“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而該目錄中包括第42項“聲級計”、第44項“有害氣體分析儀”、第50項“煙塵、粉塵測量儀”、第51項“水質污染監測儀”等環境監測設備,這些均屬于強制檢定的器具。
新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進行比對后才能使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
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F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排污單位如何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排污單位未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將受到哪些處罰?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處罰依據嗎?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span>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主管部門在使用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處罰依據時,需要對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嗎?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第(十)項規定:“……取消環境保護負責的有效性審核?!?017年11月27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廢止。 《環境保***》中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洞髿馕廴痉乐畏ā?、《水污染防治法》中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此取消環保部門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后,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自動監測造假有哪些常用手段?
1、破壞或干擾設備采樣系統(硬件): ①故意拔出采樣探頭、斷開采樣系統與設備的連接; ②通過探頭導入脫硫后煙氣、通過在采樣管上扎孔、通入氮氣;將廢水采樣探頭放入清潔水樣,對樣品進行稀釋等手 段,使自動監測設備不能采集真實的樣品; ③在采樣管路上連接凈化或過濾裝置(活性炭、堿液),降低樣品中的污染物濃度。 2、破壞或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軟件): ①更換標準物質(標氣或標樣),更改設備標定系統,改變電信號,從而降低設備監測的準確度; ②自動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量程或測量上、下限被修改,使得實際監測結果與上傳數據不一致; ③在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之間的數據線上連接信號衰弱裝置,造成數據降低; ④在設備工控機中植入軟件或利用部分設備自帶的造假軟件,模擬上傳虛假數據; ⑤擅自修改設備參數(斜率、截距、折算系數、速度場系 數)或計算公式,影響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⑥通過私接數據線、網線、無線網卡等遠程控制方式,修改設備參數,影響自動監控數據準確性。
有哪些措施可以應對自動監測造假?
3、應對造假的措施:數據分析 ①數據監控、對比分析。通過數據審核、篩選一些關鍵參數(氧含量、煙溫等)進行橫向、縱向比較分析,找出數據間的邏輯性不一致、存在問題的企業; ②環境質量與污染源關聯分析。根據污染源位置,所屬區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規模、去向等分類,建立污染源信息數據庫。通過環境質量的變化,溯源找到引起相應環境質量變化的污染源。 4、應對造假的措施:調查取證 ①***時間到達現場、迅速固定證據; ②可以選擇合適的檢查時間(企業交***、夜間或凌晨); ③選擇合適的路線,如對企業外圍的實地勘察,包括門衛設置、出入口數量; ④針對性收集信息資料,如企業生產的情況、治污工藝、自動監測設備品牌; ⑤明確人員分工; ⑥比對自動與人工監測的誤差,允許范圍1倍以內的,檢查運營維護規范性,采樣管路安裝是否規范,預處理效果如何,或者設備零點漂移等;1倍以上的,實施重點檢查,對設備參數設置等涉嫌弄虛作假進行***檢查。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造假將受到哪些處罰?
對于自動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 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 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20萬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6.《環境保***》第63條 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7.《刑法》第229條 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重點排污單位自主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需要與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法律未對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作強制性規定。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線監測設備是否屬于強制檢定設備?
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強制檢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規定:“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而該目錄中包括第42項“聲級計”、第44項“有害氣體分析儀”、第50項“煙塵、粉塵測量儀”、第51項“水質污染監測儀”等環境監測設備,這些均屬于強制檢定的器具。
新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進行比對后才能使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
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F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排污單位如何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排污單位未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將受到哪些處罰?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處罰依據嗎?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span>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主管部門在使用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處罰依據時,需要對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嗎?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第(十)項規定:“……取消環境保護負責的有效性審核?!?017年11月27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廢止。 《環境保***》中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洞髿馕廴痉乐畏ā?、《水污染防治法》中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此取消環保部門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后,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自動監測造假有哪些常用手段?
1、破壞或干擾設備采樣系統(硬件): ①故意拔出采樣探頭、斷開采樣系統與設備的連接; ②通過探頭導入脫硫后煙氣、通過在采樣管上扎孔、通入氮氣;將廢水采樣探頭放入清潔水樣,對樣品進行稀釋等手 段,使自動監測設備不能采集真實的樣品; ③在采樣管路上連接凈化或過濾裝置(活性炭、堿液),降低樣品中的污染物濃度。 2、破壞或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軟件): ①更換標準物質(標氣或標樣),更改設備標定系統,改變電信號,從而降低設備監測的準確度; ②自動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量程或測量上、下限被修改,使得實際監測結果與上傳數據不一致; ③在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之間的數據線上連接信號衰弱裝置,造成數據降低; ④在設備工控機中植入軟件或利用部分設備自帶的造假軟件,模擬上傳虛假數據; ⑤擅自修改設備參數(斜率、截距、折算系數、速度場系 數)或計算公式,影響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⑥通過私接數據線、網線、無線網卡等遠程控制方式,修改設備參數,影響自動監控數據準確性。
有哪些措施可以應對自動監測造假?
3、應對造假的措施:數據分析 ①數據監控、對比分析。通過數據審核、篩選一些關鍵參數(氧含量、煙溫等)進行橫向、縱向比較分析,找出數據間的邏輯性不一致、存在問題的企業; ②環境質量與污染源關聯分析。根據污染源位置,所屬區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規模、去向等分類,建立污染源信息數據庫。通過環境質量的變化,溯源找到引起相應環境質量變化的污染源。 4、應對造假的措施:調查取證 ①***時間到達現場、迅速固定證據; ②可以選擇合適的檢查時間(企業交***、夜間或凌晨); ③選擇合適的路線,如對企業外圍的實地勘察,包括門衛設置、出入口數量; ④針對性收集信息資料,如企業生產的情況、治污工藝、自動監測設備品牌; ⑤明確人員分工; ⑥比對自動與人工監測的誤差,允許范圍1倍以內的,檢查運營維護規范性,采樣管路安裝是否規范,預處理效果如何,或者設備零點漂移等;1倍以上的,實施重點檢查,對設備參數設置等涉嫌弄虛作假進行***檢查。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造假將受到哪些處罰?
對于自動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 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 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20萬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6.《環境保***》第63條 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7.《刑法》第229條 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重點排污單位自主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需要與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法律未對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作強制性規定。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線監測設備是否屬于強制檢定設備?
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強制檢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規定:“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而該目錄中包括第42項“聲級計”、第44項“有害氣體分析儀”、第50項“煙塵、粉塵測量儀”、第51項“水質污染監測儀”等環境監測設備,這些均屬于強制檢定的器具。
新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進行比對后才能使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要求多長時間完成驗收?驗收是否需要有關專家參與?是否有具體的操作流程?驗收報告是否有具體格式和內容要求?驗收情況是否需要公示?
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實施驗收過程的具體問題,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 354)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的有關規定?,F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我部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強制性要求。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后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是否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但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排污單位如何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排污單位未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將受到哪些處罰?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處罰依據嗎?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span>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主管部門在使用在線監測數據作為處罰依據時,需要對數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嗎?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第(十)項規定:“……取消環境保護負責的有效性審核?!?017年11月27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廢止。 《環境保***》中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洞髿馕廴痉乐畏ā?、《水污染防治法》中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此取消環保部門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后,應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自動監測造假有哪些常用手段?
1、破壞或干擾設備采樣系統(硬件): ①故意拔出采樣探頭、斷開采樣系統與設備的連接; ②通過探頭導入脫硫后煙氣、通過在采樣管上扎孔、通入氮氣;將廢水采樣探頭放入清潔水樣,對樣品進行稀釋等手 段,使自動監測設備不能采集真實的樣品; ③在采樣管路上連接凈化或過濾裝置(活性炭、堿液),降低樣品中的污染物濃度。 2、破壞或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軟件): ①更換標準物質(標氣或標樣),更改設備標定系統,改變電信號,從而降低設備監測的準確度; ②自動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量程或測量上、下限被修改,使得實際監測結果與上傳數據不一致; ③在設備分析儀與工控機之間的數據線上連接信號衰弱裝置,造成數據降低; ④在設備工控機中植入軟件或利用部分設備自帶的造假軟件,模擬上傳虛假數據; ⑤擅自修改設備參數(斜率、截距、折算系數、速度場系 數)或計算公式,影響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⑥通過私接數據線、網線、無線網卡等遠程控制方式,修改設備參數,影響自動監控數據準確性。
有哪些措施可以應對自動監測造假?
3、應對造假的措施:數據分析 ①數據監控、對比分析。通過數據審核、篩選一些關鍵參數(氧含量、煙溫等)進行橫向、縱向比較分析,找出數據間的邏輯性不一致、存在問題的企業; ②環境質量與污染源關聯分析。根據污染源位置,所屬區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規模、去向等分類,建立污染源信息數據庫。通過環境質量的變化,溯源找到引起相應環境質量變化的污染源。 4、應對造假的措施:調查取證 ①***時間到達現場、迅速固定證據; ②可以選擇合適的檢查時間(企業交***、夜間或凌晨); ③選擇合適的路線,如對企業外圍的實地勘察,包括門衛設置、出入口數量; ④針對性收集信息資料,如企業生產的情況、治污工藝、自動監測設備品牌; ⑤明確人員分工; ⑥比對自動與人工監測的誤差,允許范圍1倍以內的,檢查運營維護規范性,采樣管路安裝是否規范,預處理效果如何,或者設備零點漂移等;1倍以上的,實施重點檢查,對設備參數設置等涉嫌弄虛作假進行***檢查。
排污單位自動監測造假將受到哪些處罰?
對于自動監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 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 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20萬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6.《環境保***》第63條 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7.《刑法》第229條 承擔環境監測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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